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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抵貸”炒股風險不可小覷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彭俊 2019-05-16 09: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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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房抵貸”炒股風險不可小覷

  據(jù)中國結算中心最新數(shù)據(jù)顯示,截至3月末,滬深兩市投資者數(shù)目首次突破1.5億人,其中3月新增投資者環(huán)比增加103%,單月新增數(shù)量創(chuàng)下2017年4月以來的新高。針對投資者“跑步”入市的情況,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警惕炒股過程中的各種風險。

  1 場外配資炒股 “零門檻、高杠桿”能信嗎

  張某無意中從網上獲知一家公司可向投資者提供8倍杠桿來以小博大,配資炒股。在客服人員的推銷下,張某將100萬元資金投入該公司配資賬戶,但不到2個月后發(fā)現(xiàn),該交易平臺無法登錄,網站關閉,客服無人應答。經查,該公司不具備經營證券業(yè)務資質,已有多名投資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反映該公司詐騙資金。最終,張某不僅沒有通過場外配資獲得股市收益,反而將自己的本金石沉大海,求償無門。

  為獲取高杠桿,許多投資者通過支付高息的方式向配資公司借款炒股。但要注意的是,場外配資款項并非直接將配資款注入投資者個人賬戶,而是要求投資者將資金打入平臺控制的賬戶,并在其指定的股票操作平臺上交易。為了保證操盤安全,配資公司往往會設置虧損警戒線,當操盤資金低于平倉線時,會將投資者的股票強行平倉。可見,場外股票配資法律風險極大。

  筆者提醒投資者,由于場外配資杠桿率高,往往伴隨的是收取的孳息畸高,高杠桿交易無疑放大了自身投資風險。而且,投資者賬戶是由自己與配資公司共同掌握,因此,場外配資下自身賬戶財產安全保障弱,可能出現(xiàn)公司攜款跑路的情況。此外,由于場外配資公司往往不具備完善風控及外部監(jiān)督,導致投資者在出現(xiàn)問題后投訴無門,維權難度較大。

  2 手頭無資金 房產作抵押靠譜嗎

  簡而言之,“房抵貸”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關系人的房產作抵押,向銀行或者借款公司申請一次性或循環(huán)使用的貸款。

  從目前來看,無論是通過銀行或借款公司,通過“房抵貸”的方式借款炒股,法律風險仍舊較高:其一,通過銀行“房抵貸”后,將借款資金挪用炒股,可能被銀行宣布全部貸款提前到期并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其二,可能需要承擔較高的違約孳息,投資者的投資成本陡增。銀行往往要求將借款挪用的投資人承擔借款利率上浮100%的罰息,而借款公司則會直接跟投資人在合同中約定高息。其三,“房抵貸”實質上是變相的高杠桿炒股,炒股本身風險系數(shù)極高,如若將房產投入股市,稍有不慎,便可能把自家房產“讓渡”他人。

  舉例來說,劉某看到朋友入市獲利后,苦于手頭無資金,便想到自己有一套房,不妨把房子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投入股市大賺一筆后再還銀行。于是,劉某向銀行申請貸款,并簽署了《個人抵押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種類為消費(裝修)貸款,金額50萬元,并明確約定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為擔保債權履行,劉某將名下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劉某收到上述款項后,并未按照約定用于消費,而是將全部貸款投入股市。后股市大跌,劉某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造成違約。銀行很快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包括全部本金、利息,由于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挪為他用,銀行要求劉某承擔借款利率上浮100%的罰息并要求對抵押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后優(yōu)先受償。劉某的小聰明,最終換回的是得不償失的苦果。

  投資者炒股時應遵循適度原則,量力而為。要結合自身經濟情況和能力,堅持理性投資,勿輕易通過銀行、P2P公司、場外配資等方式借款炒股,避免自挖“陷阱”。

  3 不懂股票能否請“高人”代炒

  孫某時任某證券公司銷售管理部駐銀行客戶經理。2017年4月底,孫某向來銀行存款的肖某建議,在該證券公司開戶并自薦為其代理炒股。協(xié)商后雙方簽訂《委托理財協(xié)議》約定:“孫某用肖某證券賬戶里150萬元代其炒股,雙方二八分成,如出現(xiàn)本金虧損,全由孫某負擔。”后股市行情下挫,孫某的操作為肖某造成80萬元虧損,但他未依約承擔責任,因此,肖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查明,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但孫某是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在其任職期間內接受肖某委托買賣股票的行為,根據(jù)證券法第43條規(guī)定:“禁止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在任期內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因此,孫某與肖某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應屬無效,應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確定資金損失承擔的問題。

  實際生活中,不少投資者對專業(yè)證券從業(yè)人員炒股水平更為信賴,便放心地將自己的股票賬戶交由證券從業(yè)人員私下處理,但這其中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首先,投資者賬戶委托給證券從業(yè)者代為操作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若堅持采用該方式,不僅可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而且自身權益也難以得到法律保障;其次,由于賬戶交由他人代為操作,便意味著賬戶資金、密碼受制于人,無法完全自控,賬戶資金安全與風險顯著增加;最后,現(xiàn)實委托他人炒股中,委托雙方往往是朋友或親戚關系,若在委托炒股期間出現(xiàn)糾紛、爭執(zhí)不下,便可能出現(xiàn)人財兩空、對簿公堂的情況。

  筆者提醒,投資者要保管好自己的股票賬戶,切勿讓證券從業(yè)者代為炒股,若不得已委托其他普通人士炒股,則須提前擬好委托合同,避免爭議出現(xiàn)。在投資股票過程中若出現(xiàn)糾紛,投資者首先要及時將相關證據(jù)完整留存,并積極與對方協(xié)商解決,如解決不成,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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