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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70萬給女兒女婿買房錢要不回 法院:系借款

來源:成都商報 編輯:彭俊 2018-06-26 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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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資給女婿買房,兒女打離婚官司后,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并得到法院支持;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樣父母出資給兒女買房,法院卻認定這筆錢屬于贈與。

  對于婚后子女購房,父母未明確出資性質(zhì)時,應(yīng)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yīng)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yīng)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

  【案例一】

  岳父岳母出資70萬買房登記在女兒女婿名下

  后女兒女婿鬧離婚,岳父母討要這筆款項

  余某莎、黃某婚后打算購房,2013年3月9日,余某莎的母親毛某,在女兒和女婿購房的開發(fā)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隨后,毛某又通過向銀行貸款等方式陸續(xù)給了女婿黃某62萬元,后黃某將這筆錢用于購房。購房后,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黃某夫妻倆訴訟離婚,毛某和丈夫余某遂向女婿黃某和女兒余某莎主張70萬元的借款。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女兒余某莎向他們出具了《借條》,載明余某莎、黃某現(xiàn)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用于購買成都南城都匯4期房屋。落款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釋稱,原本有一張借條但后來遺失了,這張借條是補作的。

  但黃某認為這筆錢系贈與。雙方爭執(zhí)不下,余某、毛某于是一紙訴狀將女兒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請求對方還款。

  庭審中,原告稱,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兒、女婿,就將錢借給了被告用于買房,但被告在后來對其態(tài)度惡劣。2016年9月,黃某毆打了岳母毛某導(dǎo)致她入院治療。

  而女婿黃某作為被告則辯稱,對于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于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guān)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wù),多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此外,出人意料的是,原告還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于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經(jīng)法院詢問,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因此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媳婦的爸媽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yīng)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不記得當時是否有書面的借款協(xié)議,但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wù)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借貸關(guān)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guān)系及二被告處于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jié)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jīng)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fā)生之時及之后,二原告并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wù)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yè)生子之時已經(jīng)不屬于父母履行撫養(yǎng)義務(wù)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yīng)當向父母履行贍養(yǎng)義務(wù),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

  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后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zhì),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shù)馁浥c。在無明確證據(jù)證明原告系基于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yīng)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guān)證據(jù),本案款項的支付應(yīng)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jīng)審理后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案例二】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

  男方父母沒要借條 ?離婚后向子女討要這筆錢

  朱某光與齊某于2013年10月結(jié)婚,一年后,2014年4月二人準備購買位于成華區(qū)雙橋路房屋,總價76萬元,于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愿,朱某光父親朱某革于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zhuǎn)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后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家、曾某玲補出具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于支付購買位于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qū)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并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但由于之前是一家人,出借時未要求出具書面憑據(jù),僅要求有錢即還,于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nèi)容屬實,二被告應(yīng)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nèi)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于二被告剛結(jié)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存在借貸關(guān)系,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后因二被告婚姻出現(xiàn)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yīng)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zhuǎn)款5萬元,但是該轉(zhuǎn)款本身在性質(zhì)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它經(jīng)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guān)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zhì)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于,借貸相較于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jù)慣例相較于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jù),而現(xiàn)有國情中,基于雙方親緣關(guān)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jù)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diào),本案中,涉案轉(zhuǎn)款發(fā)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于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于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并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zhì),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jù)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zhì)更具高度蓋然性。

  【法律解讀】

  為預(yù)防糾紛 父母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案情類似,判決結(jié)果迥異。 對于婚后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zhì)時,應(yīng)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yīng)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yīng)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yù)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吳杰臻律師認為,這筆錢首先應(yīng)當推定為贈與,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于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在推定為贈與的情況下,父母應(yīng)該拿出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這筆錢是借款性質(zhì),如果不能完成舉證,就只能視為贈與??梢粤信e的證據(jù)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zhuǎn)賬時的備注。

  吳杰臻表示,很多時候,發(fā)生糾紛時,出資父母會讓自己的子女事后補一張借條,按道理來講只有這種補寫的借條的話是不能認定存在借貸關(guān)系的,因為父母和子女之間有嚴重的利害關(guān)系,這種補寫的借條需要有其他證據(jù)來作證其真實性。

  “這個問題最后變成了法官對這筆錢的價值判斷的問題,究竟是去保護父母財產(chǎn),還是嚴格根據(jù)證據(jù)來認定這筆款項的性質(zhì),需要做出平衡。另外,法官在裁判時還會考慮到房價上漲的因素,有時即使認定成借款,子女也不會有太大損失甚至反而還賺了。”吳杰臻告訴記者,此前在北京也有判例,在只有后補的借條的情況下,還是將這筆錢認定成借款。

  對于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吳杰臻認為,全額出資然后將房屋寫到自己孩子一個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辦法。但現(xiàn)實中很可能沒法實現(xiàn)這一步,那么父母可以公證贈與,或者至少用書面明確表示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的話又是贈與給誰。吳杰臻表示,有時礙于情面確實不方便讓對方寫借據(jù),但父母完全可以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因為只要這筆錢是用于買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雙方知情同意,不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wù)。

  而在泰和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jié)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的。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chǎn)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于這筆錢是怎么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中國文化傳統(tǒng)觀念當證據(jù)。”羅柯說。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jù)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yīng)該向雙方調(diào)查父母為何把錢給與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于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還是更大,而如果是父母先主動提出要給子女,那么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取得錢的一方的舉證責任甚至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并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里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zhì)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guān)系并不足以導(dǎo)致這種情況發(fā)生變化,法律上應(yīng)該遵從同一種標準,否則就會造成混亂。”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郭剛則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fā)生在離婚或者離婚后,由于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雖然法律上有“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于一般事實的證明標準”有的說法,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yīng)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中,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yīng)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來源:成都商報

編輯: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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