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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業(yè)主價抬成交價 廣州黑中介賺違規(guī)傭金手段多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彭俊 2018-01-22 08: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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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低二手樓業(yè)主的放盤報價,高價賣出后賺取差價,面對個別黑中介賺取“溢價”傭金的行為,二手樓交易雙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近日,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通報了近一個月該協(xié)會受理的投訴3宗,其中涉及租賃糾紛2宗、反映按揭公司制作與買賣合同出售價格不一致的網簽合同1宗。市房協(xié)提醒消費者,要注意房屋交易環(huán)節(jié)中容易忽略的問題,注意規(guī)避風險。

  案例回放:“溢價”傭金充作“服務費”

  2016年11月初,張先生與某中介公司簽署《獨家代理協(xié)議》,出售海珠區(qū)新港中路某物業(yè),擬售價110萬元,并在協(xié)議約定:“經雙方協(xié)議,甲方委托乙方出售110萬,乙方賣高部分作為中介服務費用。”委托期限為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

  2017年1月初,中介公司以130萬元促成張先生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與張先生就賣高部分樓款簽訂《中介服務費確認書》。隨后,張先生家人認為中介公司有意引導其降低出售價格,高價賣出后賺取差價作為傭金,向中介協(xié)會投訴公司吃差價,目前案件正在處理當中。

  案例分析:隱瞞實價損害買賣雙方利益

  將二手樓買賣的“溢價”部分充作中介傭金,這樣的合同約定是否有效?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有關負責人認為,本案中,因業(yè)主放盤時簽訂的獨家委托期較長,樓價有所變動屬正常市場行為。如因市場信息不對稱,中介公司未能將房屋價格的市場變化情況及時告知張先生,而根據(jù)《獨家代理協(xié)議書》約定將溢價部分作為中介費用的做法,有涉嫌損害出售方利益。同時該做法顯然也對購買方隱瞞房屋真實交易價格。此情況下的中介公司上述行為已涉嫌違反《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規(guī)定。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張揚律師提醒,合同法第425條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介公司為業(yè)主出售房屋提供居間服務,如果中介公司為了獲得更多的酬勞而損害業(yè)主利益,則行為屬于違法。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如果故意誤導業(yè)主低估自己房屋出售價格,然后以高價出售房屋,將溢價部分作為傭金向業(yè)主收取,屬于欺詐行為,糾紛若訴至法院,法院將不會支持中介公司收取傭金。作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中介服務人員,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做到勤勉盡責、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合法、誠信的前提下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另根據(jù)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出的司法建議書,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雙向透明,將服務內容、房屋信息、收費標準向雙方披露,避免出現(xiàn)通過哄抬房價賺取差價的行為。

  南方日報記者 許蕾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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